卢梭不完全同意孟德斯鸠的观点

在关于自然法的核心即自由问题上,孟德斯鸠同意洛克的意见,即人类的自由是一个国家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并且以此为基础创立他的三权分立理论。他深刻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卢梭不完全同意孟德斯鸠的观点,他认为法不是抽象的必然联系,而是社会公意的体现,那种把法归结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

卢梭的法律公意论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他曾断言:法乃是公意的结果,即意志的普遍性,根本不存在没有法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法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管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在卢梭看来,法律乃是促进社会结合的条件。而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然而,这些人应当怎样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对此,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些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每一个人都天生渴求幸福,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这样既重大又复杂的事业。因此,就需要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全体中的结合,由此才能有社会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进而形成社会的统一意志和力量。为此,就需要有一个体现国家意志或公意要求的立法者。

境由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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